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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 | 雨水箅子不是排污口,莫“添堵”!


本期焦点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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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回顾

近日,葛塘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巡查至和旭路时,发现一处沿街雨水箅子表面发黑,疑似被倒过污水。执法人员立即对周边开展调查,并初步判断可能案发时间,调取监控视频仔细查看,最终成功锁定某餐饮店。

带着上述线索和视频证据,执法人员找到了该店家,该店老板叫来涉事员工问询,涉事员工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,表示因担心堵住厨房下水管道,图省事将洗菜的污水直接倒入门口雨水箅子。

经过执法人员普法宣传后,该店老板立即进行了改正,清洗了雨水箅子,并承诺对店员加强教育引导,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。


案件结果

当事人上述乱倒污水的行为违反了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,依据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六十四条第七项规定,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。

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,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进行了改正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三款规定,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面进行了批评教育,并告知如再犯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条款从严查处。


法条速递

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中关于乱倒污水的相关规定:

第三十六条第三项: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,不得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:(三)乱倒污水、粪便,乱弃动物尸体。


第六十四条第七项: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,影响环境卫生的,由设区的市、县(市、区)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:(七)随地吐痰、便溺,乱扔果皮、纸屑、烟头、口香糖、饮料罐、塑料袋等,乱倒污水、粪便,或者乱弃动物尸体的,责令改正、采取补救措施,可以给予警告,并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


温馨小贴士

雨水箅子作为路面与下水道的连接处,起着隔绝垃圾、收集雨水、保护下水道畅通的重要作用。对于雨污分流的地区,雨水箅子内的水会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流入河流。因此,随意倾倒污水的不当行为,不仅会影响生活环境,而且会破坏河湖水环境。

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广大商家及市民朋友,切勿将路边雨水箅子当成排污口,莫要给城市管网“添堵”,坚决向乱倒污水说“不”!


素材来源 | 葛塘街道综合执法大队

编辑 | 陆心宇

发布 | 孔建东

审核 | 谢忠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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